在自己承包的山上私自采伐林木也属违法,采伐数量较大还将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11月1日,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以滥伐林木罪判决严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5年7月,被告人严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请人将自己承包山上的杨树非法采伐22株。经鉴定,被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3.5立方米;同年12月,被告人严某某超越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范围,再次请人将自己承包山上的杨树非法采伐2360株。经鉴定,被采伐树木的立木蓄积96.3立方米。事后,被告人严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主动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惩处。因严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严某某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作为本案主审法官,平桥区法院刑庭法官彭洁告诫广大群众,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凡是采伐林木都应当依法依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本案中,严某某虽采伐自己承包的山上杨树,依法也应当办理采伐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严某某在没有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数量较大的林木,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依法惩处。因其自首、且初犯,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平桥区法院环境资源保护庭负责人、法官关可欣表示,林业资源是国家、社会及我们每位公民的一项极其宝贵的资源, 其保护旨在促进森林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或物种繁衍,对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生态环境的恶化已向人类提出严峻的挑战,如果再不加以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现有的林木,我们必将会受到环境恶化的严厉惩罚。为此,我国在《刑法》中设立滥伐林木罪,这是对林业资源给予严加保护的法律手段,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
相关链接: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法规,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背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