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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莫伸手 盗掘古墓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6-11-22 14:44:16


文化遗产是国家形象的基本元素和主要标志之一,承载者民族的认同感和自豪感,然而,随着古玩收藏日趋走热,一些不法之徒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与社会道德于不顾,竟恶劣的盗挖古墓,破坏文化遗产。日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犯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陈某某、刘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1年3月至417日期间,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伙同李某某、鞠某等十余人到信阳市明港镇朱某某的家中住下后,白天陈某某和李某某去墓区踩点,深夜李某某伙同吴某某、邹某某等人携带洛阳探铲、铁桶、炸药、雷管等盗墓工具,到信阳市平桥区长台关乡邱庄村“楚王城”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内进行盗掘古墓,盗取战国兵器铜簇七件,其中完整的二件,残器五件,经鉴定,其中完整的二件为国家三级文物,其余五件为一般参考文物。该文物已追回,于2002130日上交信阳市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吴某某、邹某某伙同他人盗掘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应依法惩处。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行为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承办法官,平桥法院刑一庭庭长张万文释法析理:我国是著称于世的文明古国,现存于地上地下的极为丰富的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20016月平桥区城阳城址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412月设置了“城阳城址保护区”,其中文物保护面积12平方公里,重点文物保护面积6平方公里,其目的之一便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好我们现存的文物。一些不法分子唯利是图,其盗掘古墓葬的犯罪行为不仅给我们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巨大的损失,也有损于国家的形象。我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为此,正告那些见利忘义、唯利是图的不法分子,如胆敢藐视法律尊严,肆意盗掘毁损文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董新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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