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祭祀原本是人们用扫墓烧纸钱等方式来表达对离去亲人和祖先的“思时之敬”,可常常会因人们不谨慎,在燃放鞭炮、烧纸钱时引发火灾、酿成大祸,由此触犯法律而受到刑事处罚。11月25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失火罪案件,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2016年3月27日上午,被告人刘某某和妻子回老家信阳市平桥区五里办事处一处山地上坟祭祀,在点火烧纸时因风大引起周围着火,刘某某夫妻二人扑火不灭下山。火势继续蔓延后被当地群众扑灭,后经信阳市平桥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林业技术鉴定,该次火灾过火总面积为8.7333公顷,其中宜林地0.4708公顷,灌木林地0.3298公顷,有林地6.5126公顷,其他灌木林地1.4201公顷。事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信阳市森林公安局平桥派出所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平桥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评估意见为: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遂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
本案主审法官,平桥区法院刑庭庭长周艳萍法官告诫广大群众, 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因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该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清明祭祀,因祭扫燃放鞭炮、烧纸钱而引发的火灾,不仅会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损失,也给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造成很大的损害。在此告诫广大人民群众,祭祀时请务必小心谨慎,加强防范,尽量避免采用烧纸、燃放鞭炮等方式进行,坚决杜绝类似案件再次发生。保护环境、防火护林,人人有责。否则,一旦酿成火灾害人害己,还会触犯刑律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