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月17日以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积极组织开展执行工作“春雷行动”,在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充分运用刑罚手段,依法严厉打击“拒执”犯罪行为,坚持对失信被执行人保持高压态势,极大地震慑了“老赖们”的“拒执”行为,有力地推动了“春雷行动”深入开展。
2月13日,平桥区法院对自诉人陈某诉被告人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在陈某与刘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一审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民事判决:限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出原告陈某名下的某地一处房屋;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平桥法院和信阳中院的民事判决。后自诉人陈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刘某某曾保证于2017年1月5日前交出房屋,但其后又以各种理由拒不搬出。2017年2月6日,平桥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刘某某进行司法拘留。本案审理中,刘某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当庭认罪、悔罪,已自愿迁出房屋,交付给自诉人陈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惩处。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已配合法院迁出房屋,确保执行的顺利进行,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缓刑,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
此次审判活动只是平桥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老赖们”的“拒执”行为的一个缩影。据悉,该院自“春雷行动”以来,共拘留“老赖”50 人、立案受理拒执罪案7件、执行案件数59件,执行标的960余万元,取得了明显效果。